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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郓城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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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郓城校区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现征求意见中
2015-06-22 01:52     (点击: )

根据《菏泽学院科研管理制度》及《菏泽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结合郓城校区的科研实际,制定了《菏泽学院郓城校区科研管理制度》及《菏泽学院郓城校区科研奖励办法》,现在征求意见中。

菏泽学院郓城校区科研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和完善区校科研管理,使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作用,促进“科研兴师”和“科研兴校”,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领导

教研科在校区领导下负责学校科研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三 科研工作岗位职责

1.根据科技发展的总方针,遵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规划和计划,结合本校区的实际情况,规划本校区的科研工作;

2.负责科研发动工作;

3.组织科研课题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4.组织校区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实施科研的奖惩。

6.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科研成果;

7.负责建立科研档案;

8.负责传达学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要求和精神;

9.积极接受和完成好学院和校区临时安排的有关科研方面的工作。

四、课题管理制度

1.校级以上课题由校区教研科负责,。

2.教研科要加强对课题指导、监督和资料管理。研究者要注意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3.教师要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学期或学年结束写出论文或经验总结(结题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

4.学科教学或班主任工作方面的研究课题,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汇报课,反映研究的情况。

5.教研科对教师课题研究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业务档案。校区领导要针对科研工作进行例行研究。

6.编辑学校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集。

7.教研科对各课题组提供服务与指导、提供教科研信息,进行验收评奖。

8.承担课题计入工作量并列入年终考核项目制度。

(1)35岁以下的教师,每学年要有科研课题,要有阶段性成果或课题的总结性论文作为学年末评优的条件之一,并且作为科研积极分子评选的重要依据。

(2)科研成果、论著(在市级以上书刊发表论文及教学经验总结、县级论文一等奖、市级论文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及国家级优秀奖以上),校区将其作为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9.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审、展示和推广。

定期召开校级科研成果报告会。通过报告会的召开,总结经验,展示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交流信息,开阔思路,同时给教师提供发表自己成果的机会,并推荐、表彰优秀教科研成果。

五、学术会议制度

1.凡使用校区公共经费参加学术会议者,均适用以下制度。

2.参加学术会议者,须事先经教研科向分管领导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和申请。

3.我校区鼓励教职工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并对每次学术会议给予不低于500元资助。

4.本校区不资助的会议包括:

(1)具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或游玩性质的会议,如附有旅游观光安排和旅游项目报价的会议。

(2)级别较低的会议。如地市以下单位组织的会议。

5.一次出行参加多个学术会议者,须事先出示每个会议的通知(含会务费标准)。不得批准一个会议,而实际参加多个会议。

6.参会者须提供正式打印的论文。

7.返校后立即将有关会议材料交校区教研科妥善保存。

8.返校后两周之内向全体教师或在教研室范围传达会议精神,并将传达的书面材料交教研科妥善保存。

9.校区领导对参会资格、必备材料及票据进行技术性审核后签字报帐。

六、学术报告制度

1.我校区邀请的向全体师生做学术报告的专家,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威望和社会地位。

2.报告人须在讲授之前提交个人简历。

3.学术报告结束一周之内,教研科须将记录材料归档保存。

七、科研经费支持及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1.申报课题所需要的打印费、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校区支付。

2.校区对课题设立申报奖,每申报一个项目校区资助200元。

3.申报省部级课题所需要的申报费由校区支付。

4.校区对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见本校区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八、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另附。

菏泽学院郓城分校区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区教职工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主动承担教科研任务,提高我校区教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区教职工和教研室、课题组等部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共分为论文类、著作(教材)类、课题成果类、教科研立项类四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论文奖

第三条 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公开发行的厅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0元(说明:论文奖励标准按标准篇计算,文科标准篇字数为3000字及以上,理工科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个版面,特别优秀者可不计字数,不足标准篇幅面按80%奖额发放;在有公开刊号的专刊、增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原刊物等级上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奖励;第一作者为外单位,本校人员为第二作者,按30%的奖额发放)

第四条 在国家级正规学术机构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论文,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在省部级正规学术机构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论文(含课件、教学案例等),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优秀奖100元;在厅市级正规学术机构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论文(含课件、教学案例等),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优秀奖80元(凡以赢利为目的的论文评选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著作(教材)奖

第五条 参加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职业教育类的教材、教学辅导用书编写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主编单位为我校区或主编(含副主编)为我校区人员及参编人员65%以上为我校区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实施全额奖励标准。

2.全额奖励标准:10万字以下1000元,10万字~15万字2000元,15万字~20万字3000元,20万字以上50000元。对于有图表较多的理工科、艺术类等著作或教材,奖励标准有争议的,由校教区领导裁定。

3.我校区人员担任外单位的著作或教材主编、副主编、主审、副主审的人员,按全额奖励标准的25%、20%、15%、10% 实施奖励。若主编主审同为一人,按最高一次奖励。

4.我校区人员担任外单位的著作或教材的参编,按全额奖励标准的编写内容占著作或教材的比例,实施奖励。

5.第3、4两款奖励可同时实施。(说明:上述主编为第一主编,第二主编视同为副主编)

第六条 主编教材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校区给予二次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0

2000

1000

省部级

2000

1000

500

厅市级

1000

500

300

(三)课题成果奖: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课题组(以我校区名义立项)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校给予二次奖分,奖励标准如下:

课题成果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结题

国家级

2000

1000

800

600

省部级

1000

800

600

400

厅市级

800

600

400

200

第八条 与企业联合开展取得成就且给学校带来明显效益与声誉的科研项目,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四)科研立项(中介)奖

第九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竞争,提高研究水平,对以我校区名义获得市级以上项目资助的给予项目组以下奖励

1.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按到校区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

2.凡承担厅市级的科研项目,按到校区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

3.在不影响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从到位资金中提取劳务费。

第十条 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剩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第十一条 校区教职工联系介绍的社会性课题和项目,如本人不直接参与其研究,校区可按承接的实际科研经费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其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三、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成果必须冠名“...学校”字样方可申报学校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奖励类别中,校内多部门或多人合作的成果,或同一成果可多次获得奖项的,只按最高奖给予一次奖励。2人及以上合作成果(发表论文、编撰教材等)的物质奖励由相关人员自行分配。

第十四条 校区科研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已经登记的科研成果,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学年补报。

第十五条 学期结束前两周为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科研成果以表格形式集中报送教研科,同时提供与成果对应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奖励须分别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杂志封面、目录页);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著作(教材)1部及著作(教材)封面、版权页、扉页(复印件)。

3.课题成果鉴定资料一套(含成果鉴定书1份)。

4.教科研立项(中介)通知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教研科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各项奖励。奖项须经校区办公会确认后发文公布,再到财务科办理领奖事宜。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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