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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廉知识学习测试题库(判断题)

作者: 发布日期:2015-10-27 点击数:

30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对

30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对

30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定为违纪。错

30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均是违纪行为。其中,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点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因此,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对

30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对

30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对

30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对

30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对

30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其中,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对

3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错

3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对

312.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错

313.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

314.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对

315.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对

316.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错

317.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

31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

319.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

320.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错

32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错

32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对

323.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错

32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对

325.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

326.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

327.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对

32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

329.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错

33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对

3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论处。错

33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一并纳入公务接待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对

33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对

33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错

33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对

33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可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错

33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错

33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错

33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错

34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对

34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对

34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省纪委监察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错

34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

34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对

34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对

34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

34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错

34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

34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对

35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错

351.《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对

35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对

35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对

35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错

35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对

35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对

35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设。对

35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对

35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的支出。对

36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对

361.《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对

36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对

36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对

36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对

36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对

36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错

36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错

368.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应当选乘飞机。错

36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对

37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错

371.《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错

37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一律不予批准。错

37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对

37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错

37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错

37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

37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对

37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对

37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对

38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错

38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错

38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对

38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可以报废处置。错

38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对

38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对

38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及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对

38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

38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

38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对

39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错

39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对

39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对

39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对

39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错

39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

39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对

39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所称的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对

39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对

39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停建或没收。错

40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没收、拍卖。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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