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错
20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
203.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对
20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但不影响级别晋升。错
205.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错
206.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207.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错
208.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
209.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给予开除处分。错
210.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对
211.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错
212.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对
213.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
214.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错
2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错
216.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1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
21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
21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错
220.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对
22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规定。对
222.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对
223.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
224.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可以进行书面申辩。错
225.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错
22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
227.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予考虑。错
228.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对
229.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错
230.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对
231.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对
232.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
23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对
234.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对
235.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错
23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对
237.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
238.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对
239.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
240.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错
241.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对
242.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
243.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
244.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
245.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对
246.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对
247.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
24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错
249.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错
250.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对
25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错
25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在填报房产情况时,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要报告。对
25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对
25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仍需要报告,并要填写担任的具体职务。对
25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对
25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在一趟因私出国过程中,停留多个国家的,除因飞机转机短暂停留机场外,每一个停留的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填报。对
25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错
25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
25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错
26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26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错
26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错
26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
26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
26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错
26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乡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
267.在对领导干部监督过程中,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对
268.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参与查办案件。错
269.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对
270.巡视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错
271.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错
272.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其上一级党委确定。错
273.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对
27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错
275.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对
276.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对
277.坚持集体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要求降低个人的作用。错
278.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对
279.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对
280.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对
281.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对
282.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对
28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群众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错
28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
28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可以不用选举。错
28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对
28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党员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对
28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对
28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
29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对
291.《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对
292.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对
293.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对
294.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错
295.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对
296.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对
297.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
298.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对
29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
300.《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