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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菏院政字〔2017〕67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菏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07〕8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菏泽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七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菏泽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录取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

第十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分绩点的计算及成绩记载按照《菏泽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课程考核,并遵守《菏泽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考核资格;

(二)未按时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作业、实验等)达到应参加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三)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拟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学院审定,学院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在该生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原因。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相应学分。凡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记录“旷考”,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菏院办字〔2017〕45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及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提出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2学分(教师教育实习等统一安排的实习学期除外);

(二)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5学分的;

(三)一学期有四门或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年有六门或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实施按照《菏泽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单等资料,打印后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盖章。离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证明等资料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因创业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休学年限。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外地学生可寄交),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将按照其休学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分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分别对其学业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事实佐证材料,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