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文件
菏院政字[2006]105号
菏泽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研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形成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
1、菏泽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立项人为本校的在编人员或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立项研究的课题为教育教学范畴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课题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特点。
3、立项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负责人,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业务能力和研究能力,并有明确的任务分工。
4、项目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负责牵头的项目,在项目结束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立项。
5、立项项目一般研究时间为两年,特殊项目研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6、学校允许以自筹课题研究经费方式立项。
二、立项的申报与审批
学校的教改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其立项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1、立项申请人按学校每年立项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菏泽学院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交立项申请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2、立项申请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能力、具备的研究条件和所能提供的条件等进行认真的审查、筛选或调整,并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主管部门。
3、立项申报受理时间到期后,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请学校评委会进行评审。
4、学校立项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立项项目的学术价值、内容、立项的必要性及项目经费进行评审,并结合各单位的推荐意见签署综合评审意见。
5、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当年立项项目和项目经费预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6、对于特别有价值且急需开展研究的临时申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三、项目的经费资助与管理
1、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教改项目经费。学校鼓励各单位和研究人员自筹研究经费。
2、学校对立项的经费资助 ,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调研费、资料费、小额工具设备耗材费、实验费、学术交流会务费、论文版面费、项目验收鉴定费等科目的支出。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该项目的审批支出科目及其数额进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使用监督与审查。
3、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年中、年末)提交项目研究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将会同各单位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于项目进展较快、资金使用合理、成效明显的立项,学校将继续予以资金资助或适度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开展不好的立项(特殊原因除外,如课题组人员变动、资金不到位、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等),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项目经费、中止项目拨款、撤销立项、取消申报下一年度新项目的资格等处罚。
4、研究中的立项项目如有内容或人员变动,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系(项目负责人变动时)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擅自终止或不按计划完成立项项目。
四、项目的验收、鉴定与奖励
1、一般教研立项结题后须进行项目验收;重点立项或成效显著的项目结题后须进行成果鉴定。
2、立项课题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相关附件材料以及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
3、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委员会人员一般5—7人,其中本部门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聘请,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工作。
4、对于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在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对于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创新性的成果,学校将推荐申报省级或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立项。
5、对于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的依据。
6、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无故未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立项成果所有权
接受学校经费资助和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立项成果,属项目组成员的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自进行赠送、转让和营销等活动。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学 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发: 各单位 |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 |
共印7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