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基础上,增写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对于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1945年6月,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再次重申这一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施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我们党从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刻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只有始终秉持这个科学态度和正确方法,才能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比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只有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才能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这些年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刚发现时及时拉一把,就不至于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各方面和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经常防微杜渐,体现的正是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只有转变执纪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执纪必严、抓早抓小的创新举措。我们党之所以能够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靠的就是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也为党章修正案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奠定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