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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精神百问(60)]反腐败今后的惩治重点是什么?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1-30 点击数:

党的十九大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政治判断,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腐败案件,着力解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

一个时期以来,领导干部被“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问题突出,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了个人仕途升迁搞利益输送;有的民营企业主在掌握经济权力后,谋求政治上的权力,“围猎”腐蚀党员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形成利益集团。重点人、重点领域发生的腐败问题往往案情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对党的执政基础危害性大。如孙政才、鲁炜等身为党的高级干部,十八大后依旧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且长期担任重要领导岗位“一把手”,如不及时清除,将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坚定不移、精准有效惩治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