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高校特困生,毕业前由省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报告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确定求职补贴发放名单,将资金拨付各高校,由高校负责发放。
(2)组织就业实习。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企业参加实习,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3)提供岗位援助。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4)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鲁政发〔2006〕3号或鲁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6)加强就业培训。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强化就业服务。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成功1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8)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省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